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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應以經本條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為限,並應依計畫、取得、開發、銷售、經營等階段作成書面報告,並按季提出各階段之檢討報告。
前項書面報告,計畫階段應記載市場分析、財務分析、可行性分析、專家審查意見、自行評估計畫及投資建議;取得階段應依投資決定載明交易標的物之產權形式、數量、交易總金額及議價情形;開發階段應記載實施者名稱及施工進度時程;銷售階段應記載行銷規畫及實際銷售情形;經營階段應記載營運管理及租賃、維修等費用收付;並應由所委託之不動產經營管理專業公司向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提供銷售及營運管理等書面報告。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買賣實施者發行之有價證券,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交付執行,除作成紀錄外,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
前項投資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與根據及投資建議,投資決定紀錄應載明買賣證券之種類、數量與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買賣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或說明差異原因。
第二項及第四項之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