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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業暨期貨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證券業及期貨業業務終止時,應於終止事由發生時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
(附表三) ,申請為終止登記。
為前項申請時,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
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陳報證券暨期貨主管機關。

附表三
證券業暨期貨業終止登記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申請書
受 文 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收受者:
主 旨:為終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業務,爰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及第三項規定,開具左列事項,連同
附件,向 貴會申請為終止登記。
┌──────────────────────────────┐
│申請人名稱: 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
│統一編號: 身分證字號: │
│地址: 戶籍地址: │
├──────────┬────┬────┬────┬────┤
│資料檔案名稱 │資料類別│ │保存期限│ │
├─┬────────┴┬───┴────┴────┴────┤
│銷│銷毀之方法 │ │
│ ├─────────┼──────────────────┤
│ │銷毀之時間地點 │ │
│ ├─────────┼──────────────────┤
│毀│以何種方式證明銷毀│ │
├─┼─────────┼──────────────────┤
│移│移轉之原因,如出售│ │
│ │、贈與或其他原因 │ │
│ ├─────────┼──────────────────┤
│ │移轉之對象,包括其│ │
│ │屬性為公務機關或非│ │
│ │公務機關 │ │
│ ├─────────┼──────────────────┤
│ │移轉對象得保有個人│ │
│ │資料檔案之依據及說│ │
│ │明 │ │
│ ├─────────┼──────────────────┤
│ │移轉之方法、時間及│ │
│轉│地點 │ │
└─┴─────────┴──────────────────┘
申請機構:
負 責 人: (簽章)
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