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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下列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設立保護機構:
一、證券交易所。
二、期貨交易所。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四、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五、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六、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七、期貨商業同業公會。
八、各證券金融事業。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或事業。
前項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應捐助一定財產;其捐助金額,由主管機關協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