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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具備本規則所定公證人資格且無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者,得以個人名義或受公證人公司任用於取得執業證照後執行業務。
公證人公司應任用公證人至少一人擔任簽署工作,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其人數並應視業務規模,由公司作適當調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視情況,要求公司增加任用公證人擔任簽署工作。
依前項規定辦理許可登記後,應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每一公證人不得同時為二家以上公司擔任簽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