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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 6、7、13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業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三年度之下列事項:
一、市場占有率:以自留保費收入占全體財產保險業當年度自留總保費收入之比率計算。
二、各險別保費收入、自留保費、自留比率、保險賠款、自留賠款。
三、各險別分出再保業務概況:包含再保費支出、再保佣金收入、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
四、各險別準備金:責任準備、未滿期保費準備、特別準備及賠款準備。
五、各險別預期損失率。
六、各險別實際損失率。
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受理申請評議案件(含理賠及非理賠申請評議件)之申請評議率及平均處理天數。
八、理賠訴訟件數及其對申請理賠件數之比率。
九、理賠延遲給付件數及其對理賠總件數之比率。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事項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第七款事項應於每年四月底前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