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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萬元,並按其營業所用之資金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