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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人委託國外銀行或合格匯款業者(以下簡稱受託機構)支付匯款款項,應定有一定政策及程序,內容應包括:
一、持續蒐集足夠之可得公開資訊,以充分瞭解受託機構之業務性質,並評斷其商譽及管理品質,包括是否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規範,及是否曾受洗錢及資恐之調查或行政處分。
二、評估受託機構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具備適當之控管政策及執行效力。
三、在與受託機構建立往來關係前,應先取得高階管理人員核准後始得辦理。
四、以文件證明各自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責任作為。
五、對於無法配合申請人提供上開資訊之受託機構,申請人應對其暫停或中止業務關係。
六、受託機構為申請人本身之國外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時,亦適用前五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