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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及經指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送立法院審議者,其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時,其預算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入部分:
(一)政府補(捐)助收入及委辦收入,按政府依立法院審議通過或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實際撥付之數額,覈實收入。
(二)前目以外之收入,依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以政府補(捐)助收入為財源指定辦理之工作計畫,配合政府依立法院審議通過或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實際撥付收入,及業務實際需要,覈實支出。政府補(捐)助預算須經立法院同意後動支者,應俟該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及其他委託辦理事項,依契約或相關文件覈實動支。
(三)前二目以外,以自籌財源辦理之工作計畫,依業務需要,覈實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