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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均應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綜理審查及評估事宜;副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任之,襄助召集人處理相關事務。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應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