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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所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分類及交易功能如下: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及非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得具收、付款、儲值功能。
二、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僅得具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儲值及自同機構之直系血親或監護人電子支付帳戶進行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收款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