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取得核准函後,始得辦理。
境內帳務清算機構提供經核准機構從事第四條第一項服務所生款項之帳務清算及其系統介接、資訊傳輸與交換服務,應依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之核准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後為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