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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投資人以集中保管機構登錄或保管之短期票券辦理買賣之交割,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帳簿劃撥;以集中保管機構登錄或保管之短期票券為設質標的者,其設質之交付,亦同。
前項帳簿劃撥,投資人應於清算交割銀行開設劃撥帳戶及活期性存款帳戶,辦理短期票券款券清算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