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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者,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二、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票券業專業知識或經營票券業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業務,並事先報請主管機關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