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貸款審核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安定基金之貸放金額、期限及利率,按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金額:視信用合作社申貸金額、需要資金程度、基金數額、或擔保品
估值,由本會議定。但依本準則第三條第一款之核貸總額,以不超過
當時基金積餘百分之十五為度,必要時得調整之。
二、利率:
(一) 申請本準則第三條第一、三兩款之貸款,按照貸放當時中央銀行核
定利率計收利息。
(二) 申請本準則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之貸款,由本會視該信用合作社
復興計劃內容或遭受財務損失之程度分別議定。
三、期間:信用放款以六個月為原則,質押放款以一年為原則,惟到期仍
有延長必要時,得申請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