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者,其銀行各級負責人及職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商業銀行業務經驗,或曾參加台灣金融研訓院舉辦之下列訓練:
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級以上人員應參加銀行高層經營管理專業訓練。
二、襄理級以上人員應參加銀行經營管理或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至少三十小時以上。
三、其餘職員應參加銀行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至少六十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