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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外國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帳列盈餘併入該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盈餘,向金管會申報後始得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