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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漁會信用部不得對非會員辦理放款。但存單質借及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受託代放款項,不在此限。
漁會信用部辦理會員放款,其用途以漁業產銷、本身事業上必要資金或生活上正當需要者為限。其中漁業產銷放款應優先辦理。
漁會信用部對其贊助會員放款總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