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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管理機關設置國有財產資料卡 (以下簡稱財產卡) 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動
產種類型式相同而數量眾多者,得設集體卡。管理機關並得視事實需要依
財產種類設撮總卡,依各使用單位設分戶卡,使用單位設保管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