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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兩年,自發行日起每月抽籤還本一次,並對中籤債票計付息金,每次償還數目依還本付息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