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現職關務人員參加本條例第十五條各種考試及格者,除依該條規定起敘俸級外,其原經核敘有案之本俸或年功俸俸級俸點,高於擬任職務官稱之最低俸級俸點者,得按原敘定俸點換敘所升任官稱最低官階之同數額至本俸最高級,如有剩餘俸級,並得換敘至本官階年功俸最高級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