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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機場、港口免稅商店收取貨款,應以新臺幣以外之貨幣為原則。但得在每人不超過中央銀行公告之攜帶新臺幣出入臺灣地區限額內,兼收新臺幣。
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銷貨之貨款,得以新臺幣或新臺幣以外之貨幣收取。但銷貨之找零以新臺幣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