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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由得標廠商進口之軍品,應以得標廠商為進口人,進口報單並應註明採購軍品之軍事機關名稱及相關免稅依據。
前項軍品於進口放行後,軍事機關發現與原申請進口不符者,應送請進口地海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