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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轉讓或變更用途時,如屬應徵貨物稅貨物,其貨物稅之完稅價格,應按補徵關稅之完稅價格加計應徵進口稅捐之總額計算之。
前項貨物營業稅之完稅價格,應按補徵關稅之完稅價格,加計應徵進口稅捐之數額計算之,如係應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並加計貨物稅額或菸酒稅額後計算之。
依海關進口稅則增註規定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進口時已由海關代徵營業稅、貨物稅者,轉讓或變更用途時,營業稅及貨物稅部分免補繳或補徵差額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