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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符合本條文規定之新大型車進口人,應於車輛進口時先行繳納貨物稅並取得完稅證明,再依限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原進口地海關核准整車減徵退還貨物稅,應核發核定通知函與進口人,並將新大型車減徵貨物稅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