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稅局應於受理申請後十五日內為是否准予登錄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