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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含外僑所得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取證與外轄申報書之收件及轉進轉出通報。
二、直撥退稅通知書及退稅憑單之寄發。
三、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開徵。
四、綜合所得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五、綜合所得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六、扣繳與非扣繳業務之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七、執行業務與其他所得之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八、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報備案件之調查、處理。
九、綜合所得稅(含扣繳、非扣繳資料、執行業務所得與其他所得)課稅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
十、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