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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稽查課掌理船舶之理船、結關、港區巡邏、貨棧及貨櫃集散站之管理等事
宜。分設八股,各股之職掌如左:
一、督察一至四股:
(一) 進出口船舶理船及結關之辦理。
(二) 進出港區人員,車輛及貨物之檢查。
(三) 船舶貨物及貨櫃裝卸之監視。
(四) 船邊翻艙、取樣、看樣及打包之監視。
(五) 各類貨物押運之辦理。
(六) 港區水陸巡邏。
(七) 其他行政事項之辦理。
二、督察五股:
(一) 進出口船舶理船及結關之辦理。
(二) 進出口船舶之檢查。
(三) 進出港區人員,車輛及貨物之檢查。
(四) 船舶貨物及貨櫃裝卸之監視。
(五) 船邊翻艙、取樣、看樣及打包之監視。
(六) 各類貨物押運之辦理。
(七) 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及貨櫃集散站之管理。
(八) 存倉短、溢卸及破損貨物之簽證。
(九) 退關或註銷貨物之簽證。
(十) 港區水陸巡邏。
三、倉庫一至三股:
(一) 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及貨櫃集散站之管理。
(二) 存倉短、溢卸及破損貨物之簽證。
(三) 退關或註銷貨物之簽證。
(四) 進口船舶卸貨准單之審核與簽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