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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訓練費用之補助,除首次申請且其金額逾補助總額度上限者,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外,應於完成訓練翌日起算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備案之榮服處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繳費收據或發票正本。
四、載明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定各項資訊之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五、在保之相關職業保險證明影本,其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並檢附就業機構所開立在職證明正本。
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補助之申請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符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