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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辦法所定全家人口,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綜合所得稅將申請人認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計全家人口範圍:
一、未在臺灣地區居住,且未在臺灣地區設戶籍之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或非本國籍配偶。
二、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
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四、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榮服處或榮家訪視評估認定。
榮服處或榮家得協助申請人對前項第四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