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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經核發通知領取之日起二年內未領取者,其應發之
金額,由政府專戶保管之;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者,其補償金
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