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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為貫徹取締眷區違章建築,憲兵司令部應督導各地區憲兵隊依左列規定執
行:
一、當地憲兵隊接獲眷區違章情事之通知,或發現眷區內之違章建築案件
,應即瞭解狀況:通報違建所屬眷區主管單位。
二、當地憲兵隊接獲眷區主管單位拆除眷區違章建築通知,應按時派遣足
夠兵力,維持現場秩序,處理滋擾事件。
三、地區憲兵隊發現有現役軍人違章建築時,應列入違紀案件,通報其所
屬單位處理。
四、憲兵協助處理眷區違章建築之拆除,遇有左列情事發生時,應立即報
告其部隊及當地警備機關處理。
(一) 對違章建築之拆除,有滋擾、抗拒情事發生之虞時。
(二) 滋擾、抗拒不能疏導時。
(三) 對滋擾、抗拒當場採取防制措施無效時。
五、地區憲兵隊應將取締拆除本管區內眷區違建情形,於管區軍紀檢討會
報時提出檢討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