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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軍眷遭受意外災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救助:
一、死亡者。
二、失蹤者。
三、重傷經軍、公立醫院證明符合國防部所定重傷救助標準者。但同一傷
害以救助一次為限。
四、所住眷舍因颱風、地震、火災、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害,以致全
毀或半毀者。有關救助及全毀、半毀之認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前項意外災害發生,如係因當事人之犯罪行為所致者,不得申請災害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