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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軍衛生勤務作業區分「部隊衛勤」與「地區醫療」二段,其層級劃分如
下:
一、部隊衛勤:
(一) 第一級:陸軍營級、丙丁級醫務所及海、空軍、聯勤、軍管、憲兵
相當之衛生單位或部隊。
(二) 第二級:陸軍軍團、軍、師 (旅) 級、甲乙級醫務所及海、空軍、
聯勤、軍管、憲兵相當之衛生單位或部隊。
二、地區醫療 (第三級) :三軍總醫院、國軍醫院及其他專業衛生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