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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公路緊急接駁運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路方面要求鐵路方面辦理接運旅客時,應將公路客車開到辦理接運之火
車站。憑公路汽車客票或搭乘證明,引導旅客乘搭火車,由公路站長或行
車人員,在「鐵路接運旅客證明單」 (如附表二) 上簽證,交鐵路站長報
請主管局,填發接運旅客計費單。
圖表附件:
附表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