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執行單位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廠商資格及原產地限制條件。但因特殊情形經國防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分包廠商亦同。
二、廠商所提供之財物或勞務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
執行單位對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或審查廠商之證明文件,如有疑義,得洽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執行單位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第一項相關內容於投標後如有異動,應主動通知並檢附異動後之證明文件供審。
執行單位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要求廠商聲明無第一項、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並載明如有違反聲明,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得標後發現廠商決標前有不符招標文件規定,或得標後有招標文件所定資格限制條件之情形者,得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