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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處理權限劃分如左:
一、國防部負責制訂處理法令,決定處理政策,審定處理計劃處理方法,
並督導及考核處理成果。
二、各總司令部負責依照政策法令,擬訂處理計畫,督導考核所屬負責收
集檢整鑑定保管交付,並決定執行工作單位,與審定處理成果。
三、各負責處理廢品之廠庫,及基地補給單位,遵照上級命令,依照處理
法規,負責收集檢整保管交付,與處理之申請及建議鑑定處理方式及
執行,並依規定按期對上級報告處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