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防空演習得實施交通管制,由交通部、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相關機關(構)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除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及其他執行防空演習相關任務之人員、車輛外,所有行走於道路之車輛、行人應即靠邊熄火、覓地掩蔽或聽從軍、憲、警及民防執勤人員指導或強制進入防空避難設施避難。但行走於高架道路或高速公路之車輛得繼續行駛至平面道路或下交流道後再行避難。
二、航空器、船舶及鐵路、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得照常起降、靠離與行駛。但下機(船、車)人員應即覓地掩蔽或聽從軍、憲、警及民防執勤人員指導或強制進入防空避難設施避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