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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養鴿戶未依期限申請拆遷或申請後未依通知拆遷日期拆遷者,機場軍事機關應開立強制拆除處分書(如附件三),通知養鴿戶強制拆除之日期,並不予補償。屆時仍未拆遷者,即會同當地警察機關等相關人員,依法強制拆除。
圖表附件:
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附件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