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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兵役宣傳之對象如下:
一、在校學生。
二、適齡之社會青年。
三、在營服役人員。
四、後備軍人、補充兵及替代役備役役男。
五、海外僑胞。
六、前列各款人員之家屬及親友。
七、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