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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甄選錄取人員應依報到通知指定日期、時間,至指定地點報到,接受基礎訓練。
甄選錄取人員未按通知報到者,其報到通知作廢,喪失錄取資格,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備指揮部或原服役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
接訓單位應於甄選錄取人員報到後十日內,將報到情形及人員名冊陳送所隸司令部。各司令部應於十日內轉陳國防部備查,並分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原服役單位,辦理兵籍資料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