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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預備軍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完成預備軍官教育及見習期滿合格者服之
: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生或具有同等程度者。
二、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
三、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者。
五、高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畢業學生,或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學校專
修班或軍官訓練班者。
六、現役優秀士官、士兵,經戰場任命為軍官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依法徵集、召集,施
行預備軍官教育,服預備軍官役;第五款人員應服一定期間之現役;第六
款人員得逕服預備軍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