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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軍官、士官之晉任,必須逐階遞晉,並應依照左列規定:
一、晉任必須考績合格,停年屆滿,且有上階官額者。
二、上尉晉少校、上校晉少將,除合於第一款外,並須於尉官或校官官等內,完成其所要之經歷及教育。
三、中將必須建有殊勳,始得晉任二級上將;再建殊勳,始得晉任一級上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