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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如需向社會發行者,應先由發行單位填具軍辦新聞紙及
雜誌聲請登記表 (格式如附件一) 二份,附發行人照片兩張,呈層國防部
核轉行政院新聞局發給登記證。
凡領有行政院新聞局登記證之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可自行向郵政總局申請
登記為「新聞紙類」以享受郵遞優待。
圖表附件:
附件一 軍瓣新聞紙及雜誌聲請登記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