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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軍事審判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承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核轉。
二、參與案件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三、承辦案件裁判書及決定書之撰擬。
四、辦理法律服務、輔導訴訟、協辦軍法教育業務及兼辦其他行政事務。
五、有關軍法業務改進建議。
六、其他經院長、庭長交辦或指定兼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