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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開發行為經依前條規定報行政院核定後,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準用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評估說明書後,向國防部提出;由國防部邀集環境保護相關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審查,並據以修正評估說明書。
國防部就前項修正之評估說明書,應徵詢環境部意見後,始得許可開發行為。
第一項評估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用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