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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及國軍英雄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軍服務作業單位與國軍英雄館之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安全管理事項:建築物、設備、防火及防空避難設施、消防設施之安
全;天然災害防護、防爆安全防護、環保衛生安全、勞工安全、單位
現金安全、個人隱私維護及其他有危害使用者安全及單位安全之管理
。
二、經營管理事項:包括營運計畫、資本投資計畫、人事作業、財產作業
、採購作業、庫儲作業、資訊作業、財務作業、內部稽核作業及其他
有關業務之管理。
執行機關及軍人之友社,應依前項所定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之範圍,配合
單位營運特性,擬訂管理要點,報請本部備查後實施之。
前項管理要點,應符合建築、衛生、消防及會計等法令規定,定期辦理檢
查、簽證及申報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