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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機構職員分為左列三類:
一、正副首長。
二、直接從事機關主要任務之各級業務人員。
三、配合遂行主要任務之行政人員:包括秘書、總務、核稿、研考、法制
、新聞、公共關係、文書、檔案、收發、會計、統計、人事等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