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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局置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副處
長五人或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專門委員六人至十人,職務
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秘書二人或三人,視察九
人至十五人,稽核一人或二人,技正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職等或中校,其中秘書一人,視察三人至五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
上校;編審九人或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少校;
專員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設計
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上尉;技士一人
或二人,科員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或少校、上尉、中尉;助理設計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
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七人,職務列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
職等。
第一項處長及副處長職務,各處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規定,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