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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簽證申請案經受理者,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但駐外館處因特殊情形,報經外交部同意退費者,不在此限。
簽證申請人所申請之簽證,經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者,原繳各項費用,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