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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申請第二條各項事務後,因請求人之請求,得視業務及人力情形,指派專人立即或提前處理其申請案件,並加收速件處理費。但因公務或協助處理急難救助需要,得免收之。
前項速件處理費,依第二條所定收費數額之二分之一收取之。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受理速件處理並製發收據後,請求人不得撤回速件處理及要求退費。